<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4-08-14 15:41: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谈几点认识。

            一、  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重要意义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一般认为,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由于其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大大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扩大了司法决策的根基。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实现司法民主,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切。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由于人民陪审员产生自群众中间,大都分布在基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而往往比职业法官能更多地理解社情民意。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法官的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纠纷。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和满意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把法官的职业性、专业性和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社会性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能够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提高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满意度。此外,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矛盾凸显期,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猛增,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利于缓解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难题。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诸多不足,成为制约其发挥正常功能的藩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改革完善。一是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人员结构单一。经过一个时期的完善,各地法院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但除了存在数量上的不足外,所选任的人员“干部”身份居多,普通群众较少。二是存在“陪而不审”现象。陪审员大都仅限于参加庭审而不发表意见,走形式的多,真正起到“陪审”作用的少。三是履职保障不足。人民陪审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缺乏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

            (一)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组织审理案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要以制度形式明确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履行法律引导和告知义务,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不断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让人民陪审员能和法官一样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具有同等的裁判权。避免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

            (二)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要注重加强人民陪审员法律常识、诉讼程序、权利义务、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方面的定期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履职保障,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单独列项、统一管理”规定,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及其定期调整机制。尽可能为参加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提供更好的办公办案条件。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要从审判公正、纪律作风、廉洁高效等方面进行教育管理。建立科学的奖惩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隆重表彰,对发生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要积极拓宽沟通交流渠道,通过座谈会等传统形式及微博等新媒体形式,不断征求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动态完善。

        文章出处:驻马店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4012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