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至17日,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文莱达鲁萨兰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达图·基弗拉维·凯弗里,柬埔寨王国最高法院副院长邱·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伊·古斯蒂·阿刚·苏马纳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坎潘·西提丹帕,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吞·阿里芬·宾·扎卡利亚,缅甸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昂佐登,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泰王国大理院副院长维拉蓬·汤苏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蒋维亮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方主持。会议在务实、友好与建设性的氛围中进行。与会各方围绕“司法改革与投资环境完善”、“法官教育培训与自贸区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区域经济繁荣”等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对所达成的共识予以肯定并声明如下:
一、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不断稳固、双方共同利益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加强本区域内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互惠双赢的法治环境,有助于保障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增强双边政治互信,维护本地区的持久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中国、东盟各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应坚持开放包容、互利共赢、协商一致的区域合作理念,并恪守《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体现的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协议、谅解备忘录等各类合作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法、条约和公约。
三、中国、东盟各国最高法院有必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本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为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提供法律支撑,致力于为自贸区建设创造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此,应加强各国间关于司法改革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促进本区域司法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中国、东盟各国最高法院应致力于通过司法教育提高法官在实施国际贸易与投资安排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定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召开论坛和研讨会、开展互访等形式,在法官教育培训领域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五、中国、东盟各国最高法院应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涉自贸区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
六、中国、东盟各国最高法院应支持和指导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边境地区法院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双方法学界、法律界就司法领域共同关心的话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
七、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将依据各自国内法和相关的国际法、条约和公约,继续探索建立本区域司法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为中国与东盟不断深化战略互信、拓展睦邻友好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本声明用中英文写成并于2014年9月17日在南宁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