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席某系好朋友,李某经营一汽车修理厂,席某常到李某处修车。2007年5月8日,席某将车送到李某处修理,原告李某及其父对被告席某汽车修理换件以流水帐方式进行记帐。为两种颜色笔迹,总修车款为1445元,后被告席三在记帐单上签名,后经李某向席某追要修车款时,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遂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席某给付原告李某汽车款1445元,席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9年7月30日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中结束后,法官从亲情、法理入手,经过法官的讲法释理,李某、席某摒弃前嫌,二人握手主和,席某当庭将修车款交到李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