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在无无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买卖大量抗原试剂盒,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4日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蔡某某购买抗原试剂盒30000支,并支付定金15,000元。双方约定当日22点30分收不到货,退还定金。但蔡某某未按约定发货,亦未退还定金。
庭审经过
庭审中,马某某要求判令蔡某某偿还其定金15,000元,并要求蔡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通过法庭调查,蔡某某与马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马某某向蔡某某购买抗原。但蔡某其只是中间人,收到货款后,再将货款转给刘某某,由刘某某联系上家发货。蔡某辩称其未从中赚取利润,在马某某要求退款后,其积极联系刘某某退款,并保证追到后立刻退还给马某某。
审理认为
经审理认为,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本案中,马某某与蔡某某在无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大量抗原试剂盒,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马某某与蔡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蔡某某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货物定金1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是抗原试剂盒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抗原试剂盒的经营活动,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买卖双方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