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5号
原告马俊峰,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新根,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新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永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清顺,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诉被告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