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18号
原告张振士,男,1976年6月1日出生。
被告张春祥,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士与被告张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振士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士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