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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218号

        原告张振士,男,1976年6月1日出生。

        被告张春祥,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士与被告张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振士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士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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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