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法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将“作风建设年”活动推向深入,严肃工作纪律,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
1、禁止发表与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绝不允许违反政治纪律,绝不允许对组织决定搞阳奉阴违。
2、禁止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等的宴请、送礼,或接受邀请到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3、禁止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物,报销个人费用,或谋取其他利益。
4、禁止擅自使用、处分被查封、扣押和保全的涉案现金、车辆及其他物品。
5、禁止泄露审判秘密。
6、禁止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酒后开庭、值班、备勤或执行其他公务。
7、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饮酒。
8、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禁止着制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9、禁止酒后和无证驾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规、不服从交警管理的违法行为;禁止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活动;非执行公务,禁止将警车停放在酒店和娱乐场所及其周围。
10、禁止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
11、禁止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12、禁止开庭时迟到、着装不整、接打电话、打瞌睡、抽烟、随意走动等。
13、接待上级法院办案干警,原则上应在机关食堂就餐,不得超标准接待。
14、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托关系、打招呼,干扰办案。
15、不得私自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案件。
16、对当事人或群众不得有语言、举止不文明,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耍特权等行为。
17、不得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处 罚
18、违反第1至8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19、违反第9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并根据损失程度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20、违反第10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1、违反第11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22、违反第12、13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3、违反第14至17条规定的,予以预警提示和诫勉谈话;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三、其 它
24、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监督举报信箱或其他途径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院纪检监察部门经查实后,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5、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
26、本规定所称“全院工作人员”是指本院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
27、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2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