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是早餐桌上的“常客”,但您知道吗?看似平常的油条背后却也可能导致犯罪。今天,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就精选了这样一起关于油条的典型案例,下面就请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该案源于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李某系山城区一家食品店的经营者,主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炸油条、菜角类)。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了使油条更加膨松,卖相更好,便向食用面粉中添加明矾(学名:硫酸铝钾),导致其出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经鉴定,李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测结果远超国家标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明矾本身含有铝元素,长期过量摄入可能损害人的脑细胞,还会影响铁、钙等矿物质的吸收,进而导致骨质疏松或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油条时要擦亮眼睛,不要片面地选择外表“光鲜亮丽”的油条,而要关注油条本身的食品安全。此外,作为油条食品的经营者在添加膨松剂时要使用“无矾”“无铝”膨松剂,这样做既是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以免因为一时的小利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