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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调解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

        石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0-07-28 09:10:17


            今年以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成绩显着。二〇〇九年以来该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7起,全部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审结,结案率为100%,其中调解撤诉案件116起,调撤率为85%。该庭还坚持法制宣传、案件回访考察、司法建议等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延伸服务活动。近年来,该庭多次被评为区院先进集体,基本上实现了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观,正确指导依法调解工作

            当前,在司法为民的宗旨下,诉讼调解重新被肯定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综合治理的做法。因此,用科学的调解观指导调解工作,是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应当引起注意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坚持调解五原则:

            1、落实调解自愿原则。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处分权益的选择权,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中,每一项要求、每一项让步都能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

            2、落实调解合法原则。调解合法即在程序上合法,正确对待调解当中的程序规定,有利有节,有章有序,严格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主持调解的全过程。

          3、落实调解中立的原则。所谓调解中立,就是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凭主观想象和主观印象,不能先入为主,自始至终站在中立者的立场,用中立者的目光去观察和考虑问题,客观公正的审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的评析和劝解当事人,全过程始终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保持人民法院的中立形象。

          4、落实权益保护原则。调解中,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不同身份、不同地位,保护好弱势群体和相对弱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有一些当事人持强欺弱,利用地位或其它优势要挟另一方的,人民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本着抑强扶弱的原则,及时指正。

            5、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信访工作量原则。在当前信访工作任务重的大环境下,做到每个案件案结事了、罢访息诉才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深入最基层,强化巡回审判

            针对石龙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及煤矿小企业多的实际情况,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并取得显着成效。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亮点,其具有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就地法制宣传的优势。要求审判人员改变“坐堂问案”的审理方式,不拘泥于在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审判,尤其是对继承纠纷、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采用灵活机动的速裁机制“流动式”巡回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采用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或由原告跟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限的,立即选址审理。开庭地点可在村民院落、社区办公室、田间地头、建筑工地、厂矿企业等场所,方便当事人应诉。

            三、强调庭室队伍建设,抓审判工作廉洁高效

            该庭全体同志十分重视审判工作廉洁高效。为落实这方面工作,该庭采取对照责任状,以人为本,互相监督,引导提醒等措施,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防患于未然,同时庭领导、各审判长加强对庭内同志及合议庭成员的领导,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身形象引导其他同志,确保队伍的廉正建设,杜绝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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