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林,女,中共党员,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唐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1998年6月进入唐河县人民法院参加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员额法官。从书记员到员额法官,24年来,她认真做事、热忱待人,工作中一丝不苟,对待当事人态度谦和,总是把法律问题融入到个案之中,向案件当事人解释清楚,在办案时,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在工作中严谨细致,受到当事人及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多年来,她一直模范遵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及纷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2021年,胡红林法官新收各类案件447件,审结441件,结案率达98 %。
作为一名法官,她始终坚信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支柱。所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把程序关,以公开促公正,实行审判的“阳光作业”,时刻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2021年在办理一起张某、刘某为行政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张某、刘某所承包的土地在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因原被告双方就建筑物、林木等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问题不能协调一致,刘某等人多次向县法院、市中院提起诉讼,既增加了社会矛盾又阻碍了重点项目推进速度。为了解诉争具体情况,胡红林与刘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委干部进行座谈,指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力争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和刘某进行反复沟通,通过与刘某的多次释法恳谈,刘某同意了对案涉财物重新鉴定,最终作出行政判决书,帮助其领取了相应补偿金,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作为一名法官,她始终把群众的事放在第一位。在办理张某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因张某诉求未得到解决,他多次到县法院以不同的案由及请求进行诉讼,要求解决问题,情绪十分激动。胡红林法官在接待张某时一再告诫自己要注意工作方法,当事人心里急,自己一定要耐心听他说,并告知当事人只要有问题就给自己打电话。她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条分缕析,耐心解释,为张某维权指明道路,对张某的问题每一次都认真听取意见,有问必答,引导张某知法、懂法、正确理解法院判决,凭着真诚的态度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张某与被告就争议的案涉财物损失数额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使这个争议多年,十分复杂的案件得到了最佳处理。通过该案的审结使胡红林更加感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得到重视,行政审判要服务于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这也是法律规范的根本用意。
作为一名法官,她始终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中,她总是勇挑重担,主动地承担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这类案件案情复杂,需要花费的精力也更多,但她能吃苦,刻苦钻研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知识,在业余生活中主动通过法律专业书本汲取营养。在办案过程中,为使案件能尽早审结,只要案件一分到手上,她都提前阅卷,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协调工作,如2021年涉及由县检察院提起的某镇政府垃圾堆放问题的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胡红林多次现场走访,持续关注项目整改进度,并组织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就问题整改进行研究会商。经过不懈的努力,镇政府在清理垃圾、硬化地面的同时,将被诉的问题垃圾中转站建设提升工程纳入唐河县整村推进第三期项目进行改造,有力保障了问题的解决,最终促进了以撤诉方式结案,该案的审理实现了推进人居环境改善、化解多重纠纷、避免重复诉累的多重成果。2021年,胡红林共协调化解案件20件,协调化解率26.32%,使案件的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一名法官,她十分注意在工作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机关为了使其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现,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服务职能,她花费大量时间,对涉及土地、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执行案件多次到行政机关走访调研,进行座谈交流,从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方面,对主体、事实认定及办案过程中涉及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机关进行提示,并结合典型案例,对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给予法律指导,列举工作方法,帮助他们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办案水平,有效避免了在执法活动中出现差错。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名平凡又普通的法官,她在一线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法官的使命与职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谱写着司法为民的无悔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