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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03 15:1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4〕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广大干警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推动改革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队伍在思想政治、司法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纪律作风方面,少数干警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纪律松弛、精神懈怠,情趣低下、贪图享受,个别干警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持之以恒地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坚决整治法院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铁的纪律培育好的作风、树立好的形象,以清正廉洁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一、坚持从严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1.加强思想理论建设。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进一步增强转变司法作风、坚持廉洁司法的自觉性。

            2.抓好党性党风教育。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警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继承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剥削阶级腐朽落后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影响,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和蓬勃朝气。

            3.打牢道德修养基础。要广泛开展法官职业操守和社会伦理教育,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谨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官荣誉。

            4.发挥案例警示作用。要善于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教育广大干警,充分发挥案例教育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制度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5.改进思想教育方式。要高度关注广大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在少数干警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律作风教育。要大力倡导积极的思想斗争,引导广大干警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通过个别谈心、提醒劝诫等教育方式,帮助具有小毛病的干警及时纠正错误、改进不足,防止小毛病发展为大问题。

            二、坚持从严管理,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

            6.落实管理责任。要把强化队伍管理作为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政治责任,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决纠正少数法院“重业务建设、轻队伍管理”的不良现象。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要严肃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7.转变管理理念。要树立“严管厚爱”的管理理念,把对干警的关爱融入到严格的管理之中。要善于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制度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坚持抓早抓小,注意从小事抓起,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8.完善管理制度。要完善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表彰的管理制度,彻底清除文山会海,健全考核评价体系。要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管理制度,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要完善防范廉政风险的管理制度,为抵御诉讼掮客的拉拢腐蚀、清除权钱交易的司法潜规则提供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9.加强专项整治。要针对管理方面的顽症痼疾,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要坚决整治“冷硬横推”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要坚决整治“吃拿卡要”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违规收费和少数干警违法收受财物、违规接受吃请等突出问题。要坚决整治“庸懒散奢”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内部管理松懈、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违规建造楼堂馆所等突出问题。

            10.增强制度刚性。要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已有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强化管理的铁规铁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制度刚性运行。

            三、坚持从严监督,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1.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对法院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督促法院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组决策程序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带头执行廉政制度和办案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综合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离任审计、举报核查、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

            12.强化对审判执行岗位的监督。要针对各审判执行岗位权力运行的不同规律和特点,综合运用办案信息公开、办案流程控制、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过错追究等措施,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创新廉政监察员的履职方式,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日常监督作用。

            13.强化对干警业内活动的监督。要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融入到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4.强化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审务督察制度,不断加大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法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扩大监督视野,拓展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督促广大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自觉做倡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者、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

            1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要全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进一步健全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建立对社会舆情的收集、预警、核查、回应机制,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来推进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

            四、坚持从严查处,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16.加大查处案件的工作力度。要充分认识干警违纪违法给人民法院和司法公信力带来的严重危害,对干警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严重违纪违法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法院队伍;对具有广泛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实现“惩处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

            17.完善举报线索督办机制。要继续推动四级法院举报受理网站的联网对接工作,逐步建立对重要举报信息的跟踪督办机制,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工作的实时指导监督。对因违纪违法而受到举报投诉的干警,要在查明问题后及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以彰显法纪的严肃性;对因秉公办案而遭遇诬告陷害的干警,要在查明情况后及时加以澄清,以保护干警的个人名誉和工作积极性。

            18.主动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加强人民法院各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纪律作风建设中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注意从审级监督、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进一步增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

            19.改革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查案工作机制,通过上级法院组织协调辖区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提高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办能力。要健全惩戒违纪违法人员的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上级法院对辖区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坚决纠正个别法院在纪律惩戒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软”现象。

            20.激励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查案。要建立激励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平时注重管理、主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并主动查处的单位,不得在绩效考评中简单地予以“一票否决”;对平时疏于管理、出了问题又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单位,不仅要“一票否决”,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责任编辑:zy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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