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师某为同村村民徐某担保贷款,徐某称:这件事我给A银行的人说好了,你去了签个字就行。师某便为其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摁了指纹。3年后,师某收到法院下达的传票,起诉理由是我给徐某1在A银行担保了贷款,徐某1至今未还。徐某1在A银行贷款18万元,师某称自己只是给徐某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从来没有见过徐某1,徐某1在贷款时也没找过我做担保,其也没有给徐某1出具过任何担保手续,是A银行工作人员在空白合同上写上了其他内容。后来A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严重影响到了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使其原来的高血压病一直无法控制到正常范围。不得已,师某把A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A银行给徐某1的担保合同无效。
后台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师某与A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师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后,保证合同成立。师某将留有自己签字、按指印的合同交给银行的行为,视为其对保证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行为。因此,在空白贷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师某应具有约束力。师某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预见自己在格式化的相关合同上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师某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其对保证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行为,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合同内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对方在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