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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魏执裁字第910号
        申请执行人:郑泽仙,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侗林镇木良村木屯三组。
        被执行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雅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劳动路交叉口(亿圆宾馆)。
        法定代表人:李留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兆兵,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李场镇斑竹村玉和组。
        申请人郑泽仙与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雅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兆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魏北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雅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兆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雅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兆兵银行存款146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力铭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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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