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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1-07 10:37:41


        【案情简介】

            2017年,中国证监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正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方正科技公司等对关联交易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卢跃保等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方正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应根据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规模、内容、会计程序、披露人的主观故意等进行判断,方正科技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方正科技公司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按照上述专业意见所确认损失进行赔偿。

            方正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众多,但只要投资者证券买入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法定要求,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关于本案中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应严格把握《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因素”的适用,上诉人称应扣除非系统风险因素,法院不予认可。2019年8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本案所确立的示范判决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管理、群体性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审判能力和司法救济力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增强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有益尝试。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等,示范性非常突出。 此外,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和专家资源以便利审判流程的推进和强化审判结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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