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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卫辉法院速裁快审涉企合同纠纷获赞

          发布时间:2022-06-14 16:36:18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官快审快结定做合同纠纷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理来到卫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一面“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速裁庭的法官手中。

            案情回放:原告某广告公司自2017年11月15日起到2022年3月6日共为被告A、B两家酒店管理公司制作了价值28893.9元广告物料,所有制作的物料均有二被告公司经理或员工微信或其他方式同意,从2019年3月至今两被告仍拖欠原告广告物料8765.2元,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报价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948.2元+6817元)8765.2元。请求两被告支付广告物料8765.2元及利息2400元。A公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答辩;B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等理由进行了答辩。

            5月16日,卫辉法院速裁庭受理这起定做合同纠纷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自行书写的兑账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分别和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均存在广告物料的业务往来关系,二被告均在原告处定做过广告物料,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广告物料的加工制作和交付义务,两被告应支付广告物料款8765.2元,应予以偿还。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该时间段内的利息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亦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主张债权,原告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6月2日,卫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广告物料款1948.2元;B公司支付广告物料款681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卫辉法院速裁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审理的这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仅用半月时间就一审终审,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卫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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