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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790号

        申请人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志鹏罚金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新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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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