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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高院召开规范公开宣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4-04-10 10:03:41



        河南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就《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

           王韶华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进行介绍,并就媒体朋友提出的有关公开宣判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意见》应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详实解答。

            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王韶华介绍,《意见》从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公开宣判的主体,公开宣判的场所及硬件要求,公开宣判的内容,公开宣判的基本程序以及一些特殊规定等六个方面,对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开宣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意见》也充分考虑了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特殊情形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全文共1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裁判。二是宣判的主体。明确提出必须要由审判长、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宣读,并告知有关事项。三是对公开宣判的场所及硬件提出要求。确定公开宣判一般应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被判处轻微刑罚,且人民群众关注度不高、社会影响力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对于到案发地宣判更能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接受宣判的,根据需要可以在临时组织的审判场所进行。公开宣判的场所应悬挂国徽和显示审判法庭名称的横幅或其他载体,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四是公开宣判的内容。宣判时宣读的内容应当包括: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裁判的理由、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及其他相关事项。五是公开宣判的基本程序。定期宣判的,公开宣判前三天,依法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同时,应通过张贴公告、网站发布、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名称及性质。宣判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应当到庭,经依法传唤或通知,一方未到庭的,不影响公开宣判的进行。宣判后,对当事人就判决结果提出的异议或意见,法官应当作出充分说明和阐释,以帮助当事人准确了解法律规定,正确理解裁判内容。

            王韶华说,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宣判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未成年案件公开宣判时的特殊考虑;开庭宣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情绪激烈,庭审秩序控制的难度加大,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宣判时,安全隐患增大,法官、法警的工作量需要成倍增加;司法成本总体上加大等等。基于此,《意见》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一般仅允许其近亲属、有利于其帮扶教育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旁听。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公开宣判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报道,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微博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判过程。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可以在庭审结束前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意或不能够到庭接受公开宣判的,不再组织公开宣判,依法送达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或旁听群众较多的案件以及重大刑事案件公开宣判时,要求配备足够的法警维持秩序,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于一般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但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宣判,而不能委托宣判。

            《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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