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情况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并公布5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社会环境。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驻马店市、县两级法院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心理疏导、社区矫正、回访帮教、前科封存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做法已逐渐趋向于完善和成熟。通过涉少民事审判,不仅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也挽救了多个破碎的家庭,有效的防止了他们因为家庭环境变故和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自2013年7月1日至今年5月近两年的时间内,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104件,其中涉少刑事1507件,涉少减刑假释119件,涉少民事(包含家事)1368件,共涉及未成年人3300余人。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郑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怀疑其婆妹吕某某想争其老家的房产而对吕某某心存不满。2012年6月29日5时许,郑某趁吕某某之子丁某某(2000年12月18日出生)在其家住宿睡觉之机,持剪刀朝丁某某脖、颈等部位连续扎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郑某作案后向社区片警刘德奇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经过。经鉴定,丁某某系被剪器刺破颈部血管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依法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郑某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74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刑五复53351685号刑事裁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现已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三)案例评析
亲情,人世间最无可替代之物。然在本案之中,在郑某的道德观念之中,亲情荡然无存,仅凭心生怀疑,即对外甥痛下杀手。本案中体现出来的是道德在滑坡,是亲情在弱化。这不仅仅是个案,同时我们窥一斑而见全貌,在如今物欲横流和只看眼前“三寸”利益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道德、家庭亲情关系确应反思。因此,我们在现如今的大好形势下,应大力宣扬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宣扬社会“正能量”,宣扬家庭伦理亲情观。
案例二:刘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是一名人民教师,与被害人张某是邻居。2012年12月份以来,刘某趁自己家中无人之际,多次以教张某(女,2003年9月26日出生)学习为名,将张某拉到自家屋内实施奸淫,导致被害人张某怀孕。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张某流产胎儿组织与被告人刘某存在生物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7%。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14)上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人群,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一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冯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系正阳县某村小学教务主任,教师。2014年5月21日下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以让其所教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徐某某(2004年2月17日出生)为其办公室打扫卫生为名将徐某某喊至其办公室内,徐某某打扫完卫生后,被告人冯某某将办公室的门用板凳顶住,并用言语哄骗徐某某,让其脱掉衣服躺在床上,用手摸徐某某的阴道和胸部。
被告人冯某某经其妻子规劝于2014年5月23日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的家人向被告人冯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万元。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家人自愿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六万元,原告方表示对被告人冯某某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正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冯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教师为人师表,理应做遵章守法的典范,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而且教师对在校学生原本负有保护关爱的义务。但极少数“害群之马”不仅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反而对未成年学生伸出罪恶之手,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道德操守。教师性侵学生,与其他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对此,法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此类犯罪受理一例,严惩一例,依法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责任。
该案的发生,也反映了学校对学生性教育的缺失和性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不到位。如果对学生的性教育到位,学生们有一定的性保护意识,就不可能会发生老师对学生性侵害的悲剧。因此,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有待加强。
案例四:万超岭诉周江涛、平舆县古槐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 2013年5月22日7时许,原告万超岭在平舆县古槐第二小学三(3)班值日打扫卫生时,与被告周江涛产生推搡,期间原告万超岭碰到课桌上致使门牙脱落,后经驻马店市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需6000元。另查明,被告周江涛的法定代理人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676元。
万超岭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案发时在平舆县古槐第二小学上学,在平舆县县城随其母马美芳居住。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4平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被告周江涛的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超岭各项损失6851.03元;平舆县古槐第二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超岭各项损失14036.04元。宣判后,万超岭提出上诉,称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驻少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上诉人万超岭的上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周江涛的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万超岭各项损失15204.644元;被上诉人平舆县古槐第二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万超岭各项损失25174.192元。
(三)案例评析
校园伤害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本案发生在早晨学生到校后上课前,学生在打扫教室卫生过程中。此时往往处于老师对在校学生管控的空白期。根据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统计情况来看,校园伤害一般发生在课前或课间,这应当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中小学应当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比如在课间安排值班老师看管学生,及时制止学生间的纠纷。另一方面,本案中的受害人虽属于农村户口,但跟随父母进城上学,其应当享受到和城市儿童同等的待遇。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在农村孩子进城上学问题上还采取差别待遇。这也应引起政府重视。
案例五:王勇诉卢萍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农历2月2日典礼同居生活,于同年5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同年9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冠(现未上户口,乳名“妞妞”),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正阳县步行街9号楼3单元301住房一套、别克凯越豫A39E83轿车一辆、美的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已带回娘家,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6月10日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女王冠2012年9月18日出生。原告系正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师,月收入2026.30元,被告系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月收入1379元。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作出2014正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王勇与被告卢萍离婚;婚生女王冠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99795.2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子女抚养费49795.27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下余子女抚养费50000元;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正阳县步行街9号楼3单元301住房一套、别克凯越豫A39E83轿车一辆、美的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宣判后,王勇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驻少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现代社会,离婚率逐年上升。尤其是很多年轻夫妻,结婚不久就离婚,导致孩子很小的时候就生活在单亲家庭里,对其成长极其不利。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不到两岁,也许暂时感受不到父母离婚带来的父爱缺失,但今后将长期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原被告女儿由母亲抚养,并让父亲承担一定抚养费,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被告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因此,适龄青年婚前一定要加强了解,婚后能互谅互让,经营并维系好家庭,给孩子一个温馨、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