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过去三年以来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公布五起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驿城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13年以来,驿城区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少案件843件,其中刑事案件439件,家事案件404件,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56人,调解、撤诉的家事案件占结案总数的77%。
驿城区人民法院在涉少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相济、双向保护的原则,严格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积极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助。在涉少家事审判中,总结出诉前风险告知、立审联动绿色通道及法庭教育式调解等具有少年审判特色的涉少家事审判方法,重在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在延伸帮教工作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与司法、行政多部门沟通协调,开展亲情视频、座谈反馈等形式有效的回访帮教、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微博、短信平台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由新闻媒体动态发布,使青少年维权保护工作透明化、常态化、制度化,三年来成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近五十场次,惠及市区大中小学师生和家长近二万人。
近年来,驿城区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努力建设一支复合型少年法官队伍,逐步形成“积极、优先、保护、关注”的少年审判工作理念。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先后荣获“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荣立集体三等功。
▼五起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案发时系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表现良好。2013年7月23日2时许,陈某与同学李某等人到一酒吧饮酒后,到该酒吧附近长凳处休息。经过此处的被害人苏某因认错人与陈某的同学李某打招呼,遭到李某殴打,陈某亦打电话纠集他人到场共同对苏某进行殴打,致苏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苏某被人致伤后造成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侧眶内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
陈某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代其赔偿苏某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驿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因酒后无事生非引发寻衅滋事案件致人轻伤,但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还结合其就读学校愿意接受其复学、家长积极参与帮教的有利条件,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有利于偶尔失足的青少年继续接受学校教育回归社会。经判后回访,陈某已于宣判后考入大学,现在校表现突出。
案例二:刘某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案发时不满十七周岁,系高中二年级班干部,与王某系同班同学,在校期间表现尚可。因刘某在班内称呼王某的绰号,二人曾发生过纠纷。2014年5月18日下午,王某和刘某分别纠集多人约场斗殴,王某(另案处理)纠集的人员持刀和钢管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左尺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参与本案的斗殴双方相互表示谅解。刘某到案后认识到此次聚众斗殴行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所致。庭审中,刘某深表痛悔,表示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其父母也表示加强监管。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14)驿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十六七岁的花季少年血气方刚,因为同学间本可以一笑而过的小玩笑引发暴力,这仅仅是缺乏理智、无视他人生命健康、行为失控的一个缩影,结果不但自己身体受伤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刘某在宣判后已经回到学校继续上学,准备参加明年高考。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校园自杀、伤害他人或残忍杀人等侵犯生命健康的案、事件频频见诸于各类媒体,其间暴露出的校园生命健康教育缺项,是我们司法机关和青少年教育机构不容忽视并需要积极引导的话题。法院在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也希望以家庭直接正确的引导为前提,学校也要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通过相关课程的教学,让学生认知生命健康的秘密,培养接纳、尊重、关爱他人的观念,增强抗挫折能力,形成良好的竞技道德,更好地理解和服从社会规范。
案例三:常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因无业游手好闲。2014年9月以及2015年2月中下旬,常某某窜至市内某小区附近,对此处经过的小学生以“变魔术”为借口,先后采取以金钱诱惑、裸露并触摸下体等方式对两名被害女童进行猥亵。2015年3月25日,常某某再次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时,被其中一名被害女童及其家长发现,后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驿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常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性格大多柔弱、不善拒绝,极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给健康成长蒙上阴影。对于未成年人的性自我保护意识,家长的适当引导和教育是第一道“防线”,尽早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并拒绝诱惑,才能给她们的安全加上双保险。同时,家长一定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注意耐心和缓地询问,给予帮助,既避免孩子默默承受痛苦,也避免伤害的持续发生。我们在加大性侵未成年人惩治力度的同时,更需要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患于未然。
案例四:秦某某等十一人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某等十人案发前分别系高中或职业中专学生,与案发前辍学的被告人冯某均系未成年人。2014年7月中下旬,秦某某等人对去掉消音器被称为“鬼火”的助力车产生兴趣,多次与孙某等八人预谋抢劫、准备作案工具。同年7月30日,金某、纪某又骑一辆摩托车参与。当日22时许,秦某某等八人戴蓝色医用口罩、分乘四辆助力车在市区寻找目标过程中,持管刀、钢管围追驾驶助力车经过的于某,将于某的白色济南轻骑牌助力车抢走。次日,于某通过他人联系索回被抢的助力车。十一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孙某等人也取得于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驿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等十一人犯抢劫罪成立,对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其余十人分别判处缓刑、免刑。经判后回访,已经有八人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三)案例评析
近两年来,我市经常有年轻男女驾乘改装的助力车以高速度、高噪音出现在夜间的闹市区甚至国道上,这些被不法商家改装后的助力车因去掉消音器被称为“鬼火”摩托车。一些青少年为寻求刺激、满足自我炫耀,除了自己买来骑,还借用他人的车辆,更有甚者以“下车”为名结伙上路抢劫他人车辆,被抢了车辆的一方往往再通过关系人找回,几乎成了“追风少年”乐在其中的一种危险游戏。本案中的十一名被告人均处于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期,个性叛逆,在相互交往中对新鲜事物均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和占有欲,加之法律观念淡薄,因从众心理驱使而实施犯罪。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助力车销售行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更要加大对驾驶非法改装助力车上路人员的查处力度,既能减少、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又能遏制因此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五:梁某诉黄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系海员,与原告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并生育一女。因常年异地工作原因,被告未能在原告产后亲自照顾妻女,二人及其双方父母为此多次发生冲突,致使感情破裂。
(二)裁判结果
经主审法官庭前、庭后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先后就诉讼焦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驿少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即:原被告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二人婚后按揭购买的住房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继续偿还房屋贷款;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其中5万元当庭支付,剩余10万元被告自愿折抵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三)案例评析
涉少家事审判,始终把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针对二人争议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先后多次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式调解,主动介入主要矛盾,向两人传达婚姻解体但女儿无辜的理念,最终二人一致同意由直接抚养女儿的原告分得共同房产并支付被告补偿款15万元,被告也因爱女之心不再争执,自愿将其中10万元折抵女儿的抚养费。
为减少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庭审对抗,家事法官采取耐心细致的“教育式调解”,定纷止争效果显着,对于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家事法官愿天下有情人皆成眷属,也忠告婚姻危机中的父母选择成熟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