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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宝法院:61万委托合同纠纷“一站式”解决

          发布时间:2022-09-05 11:00:25


           “我是贷款盖的鸡棚,如今鸡的死亡率很高,全赔了,不得已我才卖鸡还债......”9月2日,在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干警的努力下,促成一起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2022年3月26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委托养鸡合同》,约定某公司向王某提供某黑鸡5号鸡苗、鸡饲料、物料等,王某在约定养殖期限内将小鸡养大后由某公司回收,同时约定王某不得私自变卖某公司委托养殖的肉鸡及物料。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王某提供鸡苗22125只,并提供鸡饲料及物料。6月12日,王某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将两万多只肉鸡擅自出售给他人。某公司遂以王某擅自出售肉鸡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

            阳平法庭受理该案后,李庭长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院进行调解。原告某公司坚持认为被告王某应偿还其肉鸡价款及违约金共计829370元。被告王某对私自出售肉鸡一事予以认可,但辩称原告某公司提供的鸡苗及物料的价格高于市场价,且养殖过程中,鸡的死亡率很高,为养鸡已经欠下巨额债务,如今还债不得不变卖肉鸡,其变卖肉鸡得款20余万元,原告某公司要求80余万元的赔款,自己无力承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该庭承办法官及干警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一方面,李庭长从合同入手,围绕双方争议的矛盾点,向被告王某着重分析案情、析法辩理,因其违约在先,依法除应赔偿原告某公司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其实际情况,法庭可以做原告某公司思想工作,让其放弃违约金的诉求,但对原告某公司的损失,被告王某应予以赔偿。另一方面,法庭干警许金金又组织双方对原告某公司的损失进行核算,双方对被告王某养殖过程中鸡的死亡数量再次引发争议。经过法庭干警耐心细致的释疑解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王某分三次支付原告某公司610000元,即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9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290000元。至此,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顺利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开展以来,阳平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的强力作用,始终坚守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用坚持和努力做到让当事人满意,彰显了“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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