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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与中国式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2-12-08 15:29:12


               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要命题,并从五个维度进行了深刻阐述,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法官职业与五个维度现代化的联系,或紧密,或松散,但总体看,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涵盖司法现代化,法官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要有自身的角色定位。

               法官与中国式。个人理解,“中国式”,系指向我们常说的中国特色。新时代中国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法官履职必然坚守中国特色。对此,法官不妨从两个方面考虑与着手。一是需考虑中华传统文化。中华传统虽形成了中华法系,但中华文化缺乏法治传统,却是大家的共识。“三皇五帝到如今”,人治是中国现代化之前社会治理的鲜明特色。与西方皇权、王权相较,虽相似,但又自成一体、独具特色,集权更为明显,人治色彩更浓厚,对世代更迭的民众的影响更深刻。乃至于直至今日,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大有人在,而司法、执法机关未能很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现象和问题无疑进一步放大了他们的认知。所以还有一些人固执的认为,法是人定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思想认知甚至深入他们的骨髓,不可能短时期内有明显的改变。中国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人际关系复杂、微妙,即便是家庭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更遑论整个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人、对人际关系的依赖,某种程度上是人治在细节中的体现。传统中国,一县之治在县令,一国之治在皇上。所以今天的信访案例中,依然存在信访人一定要见“一把手”的现象。二是需从中国现实入手。前述已提及,不信法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是当前中国的现实。虽然“饿死不告状”已成过去时,但“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则是不容回避的进行时。当然,这只是影响公正司法的一个侧面。其实,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对此,本轮司法机制体制改革,从改革的的原因方面作了明确论述。如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外部的人财物制约,上级部门、领导干部对个案的干涉等等。可是,机制体制模式改变易,公众思维惯性“刹车”难,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不会因为机制体制模式的改变一夜消失,还需要法官认清现实并智慧处理。

               法官与现代化。如果说中国式强调了中国特色,现代化则突出了世界性、全球性特征。毕竟,现代化这一概念本身来源于域外语境,缘起西方。可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西方化,所有人性的解放、生产力的提升都可谓之为现代化。二十大报告五个维度的阐释指向的是当今中国现代化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对此,法官亦不妨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对内而言,要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五个维度的内容。无论是传统

        中国还是现代中国,均是为了和平与发展。但现代化中国的标准与要求显然不同于传统中国,法官履职当抓住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这一关键点,积极主动适应现代化社会需求。譬如,坐堂问案是传统中国司法(行政)官员解决纠纷的最主要方式,当今的开庭,虽有坐堂问案的形式,但实质大不相同,且由过去的审判庭庭审、巡回审判发展到互联网庭审,形式上发生了巨大转变。二是对外而言,今天的全球化固然因种种原因遭受一定挫折,相信只是前进中的曲折。二十大报告明确宣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华大地的现代化是全球现代化的一部分,我们开放的力度越大,融入世界的体量同样越来越大。没有全球现代化的理念,就会陷入坐井观天、盲目自大的境地,非但不能跟上现代化的步伐,开历史倒车却浑然不觉也并非不可能。

               法官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法官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取代的,法官自身的现代化是重点。从事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法官同样不妨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公正司法。身为法官,自然知晓公正的重要性,故而不再多述。仍套用中国式说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结合天理人情。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虽已建立,但法律永远不可能涵盖所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当法条没有规定的时候,尤能考验法官观察、体验、融入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所谓结合天理人情,是让裁判结果既能为社会公众接受,又合符立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把传统和现代有机结合。知易行难。可是,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高低恰恰只有通过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方可显示。愿中华大地成长的法官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都具备现代化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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