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某公司的职工。一日,王某某骑电动车在下班途中,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某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王某某与轿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表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的位置距王某某公司仅10余公里,应属于工伤,并提出认定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实,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在工伤认定范围内。而公司认为王某某发生事故时并非工作时间,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遂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
友情提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由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之后申请工伤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