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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一老赖拒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1-27 11:19:53


        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不断“躲猫猫”更换居住地点,企图逃避履行义务。11月16日,这名“老赖”刘某被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26日,刘某介绍朋友向李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刘某向李某出具担保函,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作为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三个月到期后,刘某的朋友因外债缠身跑路,李某只好找刘某要钱,刘某觉得自己没有花一分钱,还款太冤枉,拒不还钱,李某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新安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偿还李某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刘某仍不履行,李某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新安法院依法查封刘某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东区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并向刘某下达限期腾房通知书,刘某为逃避执行,四外躲避,因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新安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将其案件移送至新安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对刘某展开网上追逃。6月4日新安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刘某被提起公诉后,主动向李某归还欠款,新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履行民事判决款项,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罚金5000元。

        【小知识】:何谓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法官忠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即使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并且已经提出了申请再审或申诉,只要判决和裁定没被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便都需要执行。

        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进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搬迁等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将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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