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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上海路建设大厦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姬保红,该公司经理。

        关于李大明诉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大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江平

        审  判  员  吕红营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志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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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