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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谢红章,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毛钰佳,女,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刚峰,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

        关于谢红章诉毛钰佳、赵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钰佳、赵刚峰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红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钰佳、赵刚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89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江平

        审  判  员  吕红营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小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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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