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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顺利讨薪的四种法律手段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8:43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触及社会道德底线,也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农民工讨薪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如果采取措施不当,就有可能触犯了法律。眼下又将进入农民工欠薪案件的高发期,为引导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笔者对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了调查,总结出了农民工顺利讨薪的四种法律手段,希望对农民工讨薪有所帮助。 

            手段一:申请诉前保全。司法实践中不少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手段隐匿财产,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农民工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工资。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农民工可以在起诉前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对欠薪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手段二: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赋予了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令仅适用于债权债务比较清楚,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数额确定,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同时支付令可以送达给被告的情况。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清偿债务,逾期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手段三: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此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等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手段四:恶意欠薪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像是在那些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老赖”头上高悬了一把刑罚的利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老赖”产生相当的威慑效果。所以,对于农民工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于用人单位和包工头等来说,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否则,将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罗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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