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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08:46:16


        如果您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二、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即你一旦申请执行未果,你再次申请的期间为上次执行程序完结后两年之内。

        四、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执行立案后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人民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控制的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查封、扣押或冻结手续。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7.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8.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够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申请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后果。

        文章出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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