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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电信诈骗套路多,提高警惕别犯错

          发布时间:2022-12-09 17:17:43


            跨入信息时代,骗子也在“进步”!狡猾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诈骗,电信诈骗的花样越来越繁杂,我们不仅要严防被诈骗,还要警惕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共犯!做网络兼职不仅可能被电信诈骗,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一些声称只需在家打电话便可获取高额佣金的网络兼职广告吸引了许多待业在家的年轻人,可是一旦开始从事此类 “兼职”,就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的共犯!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孟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冒充58 同城、汇丰银行等客服人员身份,拨打上线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以向他人介绍工作、办理贷款为由诱使被害人添加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进而使被害人被骗。二人以被拨打电话人员成功添加诈骗分子微信的数量获利。经核实,二人先后使用四个电话号码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导致被害人吴某被骗 69998.2元、李某被骗240000 元、娄某被骗 34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冒充58同城、汇丰银行等客服人员身份,拨打上线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诱使他人添加诈骗人员微信,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导致多人被骗款项共计 34477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刘某、孟某受他人指使拨打诈骗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最终,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系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帮助上线人员拨打电话,将被害人推荐给上游的诈骗分子,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看似只是拨打了电话,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甚至不清楚具体的诈骗方式,但是行为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知道上游分子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且自己拨打电话的手机号已经被举报的情况下,仍然注册新的手机号仍然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进行引流,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应当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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