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义民初字第685号
原告安彩英,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秋红,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长太、卫新峰,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晓峰,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谨铭,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彩英诉被告郭秋红、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彩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彩英负担。
审 判 长 杨琰珂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