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桂玲。
委托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治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6120元,由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长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梅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