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贤,该协会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正义,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照志,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光升,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义煤集团千秋矿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诉被告陈正义、姚光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0元,减半收取费25元,由原告义马市信息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义马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