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特将执行监督工作七项制度修定如下:
廉政监察员制度
1、执行局配备专职廉政监察员一名,具体负责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2、廉政监察员职责:
(1)、负责全局同志的廉政教育,每月上一次廉政教育课。采取理论学习、典型案件剖析、主题研讨、社会参观等形式进行廉政教育。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廉政分析会。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4)、负责社会走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5)、对执行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执行权分离制度
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执行综合室。对执行权实行“分离”,不同的庭、室,实施不同的执行权,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之目的。
1、执行一庭职责:
(1)本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法院依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7)执行局交办的其他执行案件及办理与执行有关的其他工作事宜。
2、执行二庭职责:
(1)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查;
(2)审查办理执行中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罚款、拘留处罚决定以及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等裁决事项;
(3)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是否执行进行审查;
(4)办理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执行中作出的决定、裁定、通知等复议、申诉案件;
(5)对本院受托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案件和本院提级案件的执行实施;
(6)监督、管理基层法院的委托、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
(7)办理执行局交办的其他执行案件及办理相关执行工作事宜。
3、执行综合实职责:
(1)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专项集中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2)协调与外地法院及系统外有关执行方面的工作;
(3)管理或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以及中介机构的确定工作;
(4)协助执行二庭办理全市法院的委托、指定、提级执行案件的相关手续及办理调卷工作;
(5)对全市执行干警的培训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6)负责内勤、调研、宣传、典型经验总结和综合信息工作;
(7)办理执行局交办的执行案件及其他工作事宜。
风险防范制度
1、关于规范强制措施的规定
(1)、需要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妨碍执行工作的当事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合议庭(执行员三人)合议,讨论制作合议笔录,并填报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报主管院长审批。
(2)、主执人在报批上述强制措施及其他强制措施时,必须将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并报领导审查。
(3)、所有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报局统一安排人员实施,以免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4)、强制措施手续审批后,必须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或放弃。
(5)、提前解除拘留或减免罚款按上列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解除拘留或减免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解创造拘留或减免罚款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6)、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带回局办公室询问核实身份及身体状况后交付执行。
(7)、所有需采取的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均应由本局法警参加实施,本局法警不受庭别限制,服从调警命令,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2、委托评估、拍卖制度
(1)、委托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特殊属性的标的物,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
(2)、执行人员对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处置的,必须首先进行评估(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物品的价格,经协商一致同意以物抵债的除外)。
(3)、执行人员对查封扣押的财产,需要评估的,一律移送到院技术处按程序处理:
①案件承办人持裁定书、财产清单填写《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评估表》。
②技术处通过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后,向有关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填写送达回证存卷备查。
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副本,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评估副本7日内可对评估值或评估方法,提出异议,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的,依公开听证制度办理;
④评估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告知被执行人可在7日内拿出评估价格的价款,被告也可以同原告协商以此价格抵款,以上述方法处置的,承办人员要收齐评估费用后方可进行。
(4)、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评估价格不能以物抵债,财产所有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但经公开听证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转入拍卖程序。
(5)、所有拍卖必须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
(6)、标的物经两次拍卖不能成交的,由综合处通知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作如下工作:
①通知申请人按第二次拍卖所定底价接收实物,并收取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②申请人拒绝接收实物的,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所有人)交纳各种款项后,将财产领走。
(7)、拍卖所得款项,由院财务统一结算工,扣除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后,经承办人确认后由申请人到财务室领取。
3、执行款物管理制度
(1)、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的预交一律由行装处统一管理。
(2)、执行款物的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交付款物,承办人责令被执行人到院行装处交纳,承办人强制收取的款物也应及时交到院行装处,由行装处办理交款登记手续,当日不能交接的,次日上班后必须交接。
(3)申请人办理领取款物手续时,必须经过合议庭合议,并填写《款物兑现审批表》由承办人填写意见,庭、局负责人审批后,到院财务室领取。
(4)、承办人不得私自办理有关款物的领取,否则按照院有关规定处罚。
4、和解、终结制度
(1)、执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法办案,禁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充当调解人的身份,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终结执行的裁定应在合议制的基础上形成。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在出裁定书之前,承办案件执行员应与申请人面对面进行说理、沟通。裁定书右下角应注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证属实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卷宗由执行局登记,及时报结、归档。对按债权凭证制度终结执行的案件,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凡具备条件的应及时恢复执行。
(4)、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申请人有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执行案件应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案件应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监督员制度
执行人员在执行工程中,应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1、实行执行案件廉政监督卡。案件立案后,由内勤逐案随卷附上《执行案件廉政监督卡》一份。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由主执人和案件当事人逐项填写,案件执结后该监督卡存卷备查。
2、每月召开一次当事人大会,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由廉政监督员对大案、重点案件、各级督办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制度
1、向社会公布执行监督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值班。
2、定时请人大、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进行讲评,听取意见和建议。
3、每半年进行一次社会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派人走访等形式,向社会征求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自觉接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评议。
责任追究制度
1、对错案和有瑕疵案件,实行责任倒查,根据案情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2、执行案件换员制度
(1)、行案件换员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执结,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调整案件承办人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执行换员。
①执行中有法定回避事由而没有回避的;
②执行中因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接受请吃,影响司法公正的;
③案件久拖不执;无正当理由,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办案效率低;故意拖延执行,丧失执行时机的;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④院长、主管副院长及执行局长认为需要执行换员的。
(3)、执行案件换员由主管领导、庭长指定或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执行局长同意。
(4)、换员执行案件,除第2条第④项规定情形外,换员执行的视为原承办人办理了一件不合格案件,年终根据执行人员办理不合理案件的数量等情形,使案件措过执行时机,有重大影响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廉政教育制度
1、执行局每月进行一次廉政教育,由局领导组织。
2、执行局每月召开一次廉政分析会,同志之间相互查找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执行局领导每季度至少与每位同志谈一次话,发现问题时随时谈,了解全局同志的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开展多种形式是廉政教育。根据不同时期人员的思想变化,采取不同形式的廉政教育。如:到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到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参观学习,请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做报告等。
二〇一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