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及失信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审判团队:
现将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及失信修复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镇平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及失信修复实施办法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五)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六)其他不属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三条 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前,必须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失信信息,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失信信息予以惩戒;宽限期根据个案情况,经执行局主管领导批准,在1—3个月范围之内。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一)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一个月后,必须纳入失信名单;(二)被执行人虽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但宽限期届满后经执行询问,仍未明确履行时间的,告知其一周后本院将对其纳入失信名单,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若其自觉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暂缓纳入失信名单;(三)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报告财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明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四)被执行人为企业的,除设置较长宽限期外,执行人员须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详细告知企业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促使企业积极履行义务,在对其纳入失信名单之前,须汇报主管领导研究确定。
第五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修复机制:(一)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积极履行义务或与主动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再纳入失信名单,发布守信名单正面宣传,已发布失信名单的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将该信息删除(屏蔽);(二)当事人私下协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四)被执行人为企业的,企业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已履行完毕的,发布守信名单正面宣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发布失信信息,已发布失信信息的,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