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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镇平县人民法院 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29 13:32:18


            镇平县人民法院

            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 的部署,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进 和保障作用,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

            展。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 维和强基导向,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 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 作机制,加强与各调解组织、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工作室的 有机衔接,整合多方资源,发挥基层组织、调解组织和政法

            机关的职能优势,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

            (街道)、矛盾不激化”。通过矛盾纠纷的多元、平和、高效 化解,提升基层治理的专业化、智能化、社会化和法治化水 平,助力我县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迈上新台

            阶。

            二、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多元化解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管大局、把方向的 引领作用,积极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各 方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构建新时期矛盾纠纷多元

            化解工作新格局。

            (二)坚持依法治理、调解优先原则

            秉持“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在 法治轨道上推动诉讼案件关口前移、有效减少群众诉累、减 少案件增量。增强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

            纠纷处置全过程,形成优先调解、合力调解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施治原则

            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准 确把握纠纷成因“病灶”,提升定纷止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前端。

            (四)坚持智慧治理、便民利民原则

            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在线矛

            盾纠纷化解等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工作模式,与

            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充分合作,实现线上调解全覆盖,提升诉

            源治理智能化水平。

            三、 工作任务

            (一)工作定位

            依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引入基层调解组织、有关 行政单位,社会组织等调解力量,对法院调解前置分流的民 商事案件进行集中诉前调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能调解

            或不宜调解的除外。

            (二)工作职责

            1. 法院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机制建设。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目 标,建立健全纠纷分流工作机制。积极与辖区基层调解组织 开展对接交流工作,将各行业协会、各人民调解团体、各人 民调解工作室纳入到统建平台,调解员统一录入人民调解平

            台,实现集中管理、分散调解。

            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平台和法院审判流 程系统,建设集成矛盾纠纷的录入、受理、调解、审批、送 达、统计、反馈等功能的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平台,推动矛 盾纠纷诉前调处信息跨部门互联互通,实现纠纷预判、信息 共享、资源整合。积极开展在线调解、在线送达、在线确认

            等工作,满足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新需求。

            2. 基层调解组织主要职责是:

            对法院调解前置分流的民商事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必要时可以接收法院诉中委托调解案件。

            负责对所属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的编制和管理。负责 对调解员和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必

            要时可以联合法院参与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按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向法院移交诉前保全、司法

            确认、强制执行申请等相关事务。

            (三)队伍建设

            1. 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院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 配备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综合事务管理,配备书记员若干名, 负责调解案件的登记、录入、当事人及调解员的联络衔接、

            文书制作及送达、调解笔录、卷宗制作等事务性工作。

            2. 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 立常驻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可以由区法院聘请,也可由基层 调解组织派驻.速裁快审团队可以派遣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适 当参与配合调解工作,以老带新,让青年干警多参与多历练,

            培养法官后备力量。

            3. 建立特邀调解员库。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 经验以及热心公益、有利于促成案件调解的个人担任特邀调 解员,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 术人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邀请司法局、市场监督管

            理局、律师协会、银行、保险等单位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和调解员培训工作。

            4. 建立诉调对接联络制度。各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 织、工会、妇联、司法、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纳 入联络制度,并确定1名联络员,以便调解组织根据案件需 要邀请对接部门参与调解,基层调处化解矛盾时区法院适当 参与,有效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联动作为。

            (四)工作模式

            1. 实施调解前置

            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纠纷 等一审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除法律规定不 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均由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相应调解 组织进行调解。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前,应引导当事人自愿选

            择先行调解。

            2. 确定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 择或未明确拒绝的;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的,合法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第三人利益。

            有限原则。诉前调解期限为30天,除当事人申请延期

            外,期限届满一律按调解不成处理,案件由调解组织移送诉

            讼服务中心立案。

            回避原则。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调解案件

            的后续审判工作。

            免费原则。立案登记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

            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可反悔原则。除非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或有证据证明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而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效力一经确认,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 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如拒绝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提起强制执行。

            3. 调解流程

            (1)案件移送

            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登记立案前自愿选择或同意先 行调解的,立案庭应于3日内将起诉材料移送院诉调对接中

            心,由诉调对接中心向调解组织分流。

            (2)调解对接

            诉调对接中心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意愿 等具体情况,衔接安排专职调解、特邀调解、人民调解、律

            师调解或行业调解。

            (3)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为30日,因鉴定、保全等情形需中止调解的,

            调解期限中止,自中止事由消除申请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4)调解不成的结果处理

            调解期限届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继续诉 讼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并移

            送业务庭审理。

            (5)调解成功的结果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 人、调解人员签名,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 或裁定书的,调解组织应将案卷及相关材料移送法院立案庭 立案,由设置在立案庭的速裁团队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 达当事人,结案归档,同时移交一份法律文书至调解组织留

            档存查。

            四、 工作要求

            (一)实现部门联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与民 政、国土、环保、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建设、妇联、 公证、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对接工作,在道路交通、婚姻家 庭、医疗卫生、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物业管理、消费者权 益保护、环境保护、价格认证、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矛盾 纠纷多发领域,建立诉前调解、社会普法、公共法律服务为

            一体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机制。

            (二)完善效力保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特邀

            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联合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调解

            与仲裁、公证等的衔接程序,经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 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

            质的协议,可探索依托

            非诉解纷机制,向区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可向区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加强组织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梳理各调解组  织及调解员信息,登记入档,编立成册,由司法局负责统一 管理,法院对各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协调工作联动、诉调对接等事项。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  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和认  同、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全社会形成  理性包容、充分协商、调解优先的良好氛围。丰富宣传形式, 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不断扩大我县纠纷化解工作的

            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效应。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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