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心为我们调解,既解决了我们的纠纷,又使我们恢复了朋友关系。”7月9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法庭,原告杨小兵、被告李献忠一起说出这些感谢的话语。
2011年10月17日,李献忠购买了杨小兵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支付给杨小兵30000元车款后,李献忠给杨小兵出具了剩余车款120000元的欠条,至今未还。
案件受理后,我先找到李献忠了解情况。李献忠称:“车辆买回来后发现车况并不是太好,不值那么多钱,现在杨小兵要求按原来的价格支付剩余车款,心里总是不舒服。”
了解到李献忠的想法,我给杨小兵打了个电话,也征求了他的意见。于是,我将双方约到法庭,进行调解。我给双方讲:“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车款。但是,双方以前通过他人介绍成了朋友,不能因为一次经济纠纷而反目成仇,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双方听了我的话,同意调解。
经过数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杨小兵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30000元,李献忠将车辆返还给杨小兵。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履行了协议。此案得到圆满解决,两个人握手言和。(作者为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