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郑州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会上,郑州中院民二庭庭长丁亮通报了2022年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一审、二审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共计9073件,审结8800件,结案率96.99%,其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7876件,适用小额诉讼5590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6天,涉案标的额3.5389亿元。郑州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陈朋涛通报了2022年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情况。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4760件,结案4466件,执结率93.82%。申请执行标的额4.51亿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53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33.92%,其中,司法救助13案20人,救助金额24.16万元。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工作
有哪些举措?
郑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建设工程领域等欠薪易发多发行业和新就业形态为重点,集中精力、主抓办案,完善“四快三优先”办案机制,扎扎实实办好每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一审、二审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共计9073件,审结8800件,其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7876件,适用小额诉讼5590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6天,涉案标的额3.5389亿元。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成立涉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专项小组,加强协调,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对涉农民工案件,实行“四快三优先两免”工作机制,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逐步形成裁执一体化协调运行模式。坚持畅通涉农民工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持提升审判效率,针对涉农民工案件标的额不大、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优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平均审理天数少于普通民事案件4天。注重联合维权,坚持常态化治理。两级法院认真落实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形成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合力。通过建立更为方便快捷的沟通平台,丰富维权载体,形成全方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合力和长效机制。加强法治宣传,组织审判团队走进社区、企业、建筑工地,积极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涉农维权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巡回审判、发放宣传资料、法治讲座、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向全社会传递全市法院为农民工维权的决心。
典型案例
案例一:巩义法院妥善处置涉12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2年6月,12名农民工集体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经巩义法院快审快结,为提供劳动的农民工群体追回涉案20余万元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郑州某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承包郑州某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施工,乙公司员工张某群负责水电安装班组管理工作,十二原告作为施工人员在某府项目提供水电劳务,未签订劳动合同,经结算,尚欠付十二原告工资款263,540元。12名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乙公司辩称与原告牛某峰等12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应由张某群支付所欠付的工资。乙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给张某群,由张某群雇人进行项目水电安装,双方之间为劳务分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张某群的行为不能代表乙公司。牛某峰等12人接受张某群安排工作,由张某群统计工资,故应由张某群支付牛某峰等12人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人数较多,牵扯农民工众多,为了减少农民工信访案件及不稳定因素,在案件的审理前及审理过程中,巩义法院一方面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并邀请律师、中国好人参与与原告群体沟通,稳定原告情绪,另一方面确定无法达成调解及时安排开庭审理,案件在二十余日及时审结,快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巩义法院判决认定12名原告与乙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张某群行为系职务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故判决由乙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63540元。
【典型意义】
处理涉农民工案件,巩义法院将始终坚持调解优先,高效公正的处理方式,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依托“三田留余”诉调对接工作站,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本案12名农民工工资纠纷影响较大,经二审维持后,及时执行,全部工资已经支付到位,高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院人守护公平正义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辖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登封法院顺利审结涉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
【简要案情】
登封法院快速审理、顺利审结郝某与张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某置业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4日与登封某公司、某鑫公司就登封市某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社区(一、二期)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4月10日及2018年6月5日,某鑫公司又分别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封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某鑫公司所承包的劳务部分分别发包给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登封市某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登封某公司与洛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登封某公司所承包的劳务部分发包给洛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后,被告张某选承包涉案项目的部分砌墙工程,原告郝某国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受被告张某选雇佣到涉案项目工地进行砌墙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2020年7月8日,张某选出具收到条两张,其一上书有“郝某国 6590元”字样,其二上书有“某国 2173元”字样,被告张某选均签字捺印;2020年7月11日,被告张珍选出具收到条,上书有“郝某国 18160元”字样;以上三张收到条共计26923元;因张某选未及时支付郝某国工资,郝某国前往登封市信访局信访反映情况,经调查确认原告郝某国被拖欠27000元工资未结情况属实,经调查组协调某街道办第一社区项目方,同意于2021年春节前将拖欠郝某国工资支付到位。2021年1月29日,郝某国收到现金20000元。后原告郝某国向被告索要剩余7000元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登封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张某支付拖欠原告郝某的劳务费;总承包单位登封某公司、某鑫公司对张某未履行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一起小标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从2019年至2022年,经过信访、行政部门处理、司法审理等程序,时间跨度长,双方矛盾大,最终纠纷得以解决。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续原告可依据该判决主张工资权利。这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度,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案例三:中原法院顺利审结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案件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近期中原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徐某作为“网约骑士”诉被告河南某速运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正确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徐某到河南某速运公司应聘正式员工,经试岗几天之后,徐某于2022年3月16日在某速运公司处经该公司人员引导,通过网签方式,由徐某作为“网约骑士”与江西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并约定了报酬、结算周期以及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某公司委托某平台对外发布和适时调整服务费的计算标准。2、在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按照相应标准对其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3、网约骑士的收入由某公司发放到平台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顺丰金融账户中。4、提供配送服务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认定为是基于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的行为。
签订合同后,徐某开始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从某金融app中连续领取2022年3月至7月的服务费用。
2022年6月20日徐某受伤,其回家治疗休息后未再到河南某速运公司上班。
后徐某就确认与某某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平台经济模式下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原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方式,在认真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提供的原告徐某作为“网约骑士”与江西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系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并确认以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效力。有效保障了在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原告徐某与被告河南某速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法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速运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9月29日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该类案件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衍生出来的多种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也大幅增加,继而产生的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是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方式多样,内容日趋复杂,性质难以认定,有些用人单位则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巧妙包装、多方变形。本案就是通过穿透式思维,有利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度,同时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案例四:新密法院“时空连线”成功调解外地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2年11月,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刻,部分地区采取静默管理。多名农民工因身在外地无法到达现场,焦急的向新密法院电话咨询立案程序,追索劳动报酬。新密法院综合审判庭接到咨询电话后,第一时间协调立案部门,帮助农民工准备起诉材料,开通网上立案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优先立案”,采取多种措施查找被告下落。经反复与被告电话沟通,最终原、被告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分批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杜某等人应刘某邀请到新密市某工地进行地暖回填施工。刘某从某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是案涉工程的包工头,刘某与杜某等人约定以每方8 元向杜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工程结束后,经过结算,刘某尚欠杜某等人工资款5万多元,原告多次找刘某要钱,刘某杳无音讯,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复。原告几人曾到当地政府部门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反映,因工程已结束,杜某等人现身在外地,多次协调无果。杜某等人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寻求帮助。
【裁判结果】
经庭前电话、微信与原被告反复沟通,最终在线上庭审中达成调解:刘某共计欠付杜某等人劳动报酬 439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23900 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标的虽然不大,但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新密法院牢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始终牢记为民办实事的目标要求,主动作为,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理清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释法答疑。在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某公司、多次与刘某、某公司、杜某等人的沟通的情况下,最终通过河南网上庭审调解成功,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新密法院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司法为民的情怀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