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站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
被执行人买秀莲,女,1969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申请执行买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