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站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咸荣,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卢泰斌,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卢彩红,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晶晶,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应海,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水清,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有才,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咸荣、卢泰斌、卢彩红申请执行刘晶晶、刘应海、芦水清、王有才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正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