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站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魏树旺,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毋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毋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毋根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毋根与张银萍系夫妻关系。本案毋根之子毋洋洋致魏树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毋洋洋监护人毋根与张银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致,应由毋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毋根、张银萍在银行的存款49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