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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环资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01 15:31:36


            6月28日上午,我院刑事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份,在未办理被伐区域《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办证区域与伐树区域不符),雇佣他人砍伐了位于长垣县魏庄街道办事处梁寨村南地的231株杨树,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41.8391立方米,张某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向我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我院经审理后当庭对其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本案系我院审理的首例环资类集中管辖刑事案件。自2019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我院开始受理黄河干流河南段部分地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为更好的完成新管辖、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前准备、及早着手,以“三个先行”为抓手,对审判业务再学习,对证据标准深调研,对程序衔接预磨合,努力确保上级法院集中管辖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是学习先行,武装法律头脑。为了更专业、更规范地审判好新管辖、新类型案件,刑事庭购买了相关环资类司法解释适用书籍,通过内网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收集相关案例,并通过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方式,促使刑事庭全体人员原原本本学习、逐字逐句悟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环资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掌握好正确认定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为审理好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环资刑事案件奠定基础。

            二是调研先行,借鉴先进经验。环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需要权威机构对环境损害程度、破坏或污染面积、物种认定、立木蓄积量等作出专业评估或计算,但经调研,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证据出具机关或出具形式并不统一。比如立木蓄积量的证据认定形式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认识或司法认定。经过在案件管辖地区(新乡、开封、濮阳)调研和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搜集抽样(河南省境内10个不同地区与河南省境外10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发现司法实践中对立木蓄积量认定的证据形式主要有4种:司法鉴定、 林业部门的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出具的现场勘查或调查报告。

            同时,我院会同检察院主动联系省森林公安局,积极登陆省司法厅、林业局、环境保护厅官网查询相关政策及规定,多次咨询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经了解,目前我省还暂无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司法厅于2017年10月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发展指导意见》,该文指出我省将在2020年年底前完善社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运营监管体系,健全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三是沟通先行,规范证据标准。为了规范证据标准,确保公诉与审判程序的顺利衔接,我院与检察院多次探讨,均认为刑事诉讼中以司法鉴定确定某一专业性问题最为客观和严肃,也就是说形式上具备司法鉴定的“双资质”(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更有利于被告人依法对鉴定意见行使抗辩权,更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但鉴于我省现暂无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因此我院与检察院针对部分环资刑事案件的证据形式达成了统一认识,如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立木蓄积计算,应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在证据类型上以书证认定,并要求出具单位在鉴定意见书中附入计算标准、依据、计算过程和出具人资质,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我院首例环资刑事案件的顺利公开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决心和力量,今后,我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大胆探索,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以法治的力量,为公众提升环保法治意识、守护绿色发展的美丽家园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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