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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信箱 我要发信

        姓名: 闫旭波
        时间: 2019-06-24 16:19:39
        标题: 大学生实习申请
        内容: 尊敬的院长同志,您好!
          我叫闫旭波,商丘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大二的学生。我想询问一下,贵院是否提供暑期实习的岗位?我想在暑假时到贵院实习,旨在见识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将知识与现实结合起来。本人信息如下:姓名闫旭波,性别男,年龄20岁。本人学习成绩良好,大一学年获得三等奖学金。本人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在校多次参加模拟法庭。本人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必要时愿意加班完成任务。本人对民法有着浓厚的兴趣,并怀揣贯彻公平正义的理想,希望以后能成为优秀的法官,为当事人做出公平的裁判。希望贵院能给有志青年提供一个机会,拜谢!
          我的联系方式:手机:15537004188;邮箱:2474862045@qq.com
        回复: 您好:请致电我院人事部门电话2209719。


        姓名: 陈秀河
        时间: 2018-07-21 14:08:28
        标题: 判决易,执行难
        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1256号、1257号判决10年,执行无果!!!
        回复:     陈秀河你好!经了解,你反映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前期已将被执行人拘留,且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如果你有疑问,请与执行法官董俊杰(电话:17603708211)联系。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姓名: 任余峰
        时间: 2018-05-25 17:19:47
        标题: 张债、宁传正以权某私办案
        内容: 商丘市中院张倩、宁传正以权某私改判睢阳区法院(2017)民初48号的判决,事实如下:对于商丘中院(2017)豫14民终3909号判决书的第8页所说的因窗套压占面积包含在窗套展开面积之中是完全错误的,事实证明窗套展开面积与窗套占压面积永远混不到一起,因为只有先把窗套占压面积施工结束后才能开始对窗套进行施工,也就是说窗套占压面积是行成窗套的基础。另外我公司与河南宝鼎公司合同的第10项约定的非常清楚,工程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对于窗套占压面积我们已经进行了施工但不给我们计算是严重的错误、纯符个人行为。我请求上级领导追究张倩、宁传正以权某私办案的责任,要求两法官培裳扣除的窗套占压面积311.8平方及违约金款。我的联系电话13592368887,15515639686
        回复:     任余峰你好!经了解,你反映的案件情况如下:商丘市丰宝测绘有限公司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建筑立面面积进行现场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因窗套展开面积与窗套占压面积存在重合,窗套压占面积包含在窗套展开面积中,且双方约定是按每平方米70元计算工程量,故窗套压占面积不应计入涉案总工程款。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法官直接联系沟通。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姓名: 张孝顺
        时间: 2018-05-18 17:18:45
        标题: 关于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刑初200号) 判决书涉案财产判决不明导致不能执行的反映信
        内容: 关于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刑初200号)
        判决书涉案财产判决不明导致不能执行的反映信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同占院长:
        我们是虞城县“豫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诈骗案”217户受害人代表,该案已于2016年11月3日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16豫14刑终244号)维持原判,已生效的(2016)豫1425刑初200号判决中有不少被查封资产被判决书认定。进入执行程序近两年了,虞城县执行局没有给我们受害人执行回来一钱的财物!执行员的理由是:原判决没有清晰的判明财产的归属导致无法执行。
        尊敬的孙院长:我们这个案子从2015年初立案至今,虞城县公检法投入了大量的辛血,不辞劳苦从犯罪嫌疑人蛛丝马迹中查获的有现金,房产,汽车等赃物,如果这些钱物因判决书没有判明那些是赃物赃款,那些应该追缴并返还给受害人,导致无法处置,难道说这些被查封的赃款赃物还要退回去给犯罪人吗?这样做岂不是亲者痛仇者快!人民法院怎能够保障广大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此大是大非请院长明察解决。
        虞城县豫商案217户受害人代表(签名):张孝顺15836487446;胡春朗13937080158;冯宜法15839047657。
        2018年5月18日
        回复:     张孝顺你好!经了解,你所反映的案件执行标的为800万元,执行内容为对被告人母笑楠、吴福良、张展展、魏美娟、李德仓、刘曼曼、杨艳霞、李万洪犯罪所得赃物予以追缴,以公安机关扣押物品为准。
            虞城县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会同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7日到商丘市中原银行按照公安机关的查封清单办理划拨800万元事宜,按照要求,此款汇入虞城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账户。后案外人南阳建工集团提出执行异议,虞城县法院告知其提起确认之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并将划拨给虞城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800万元予以冻结。南阳建工集团至今未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虞城县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南阳建工集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商丘中院驳回其异议。目前,此案被执行人母笑楠等人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你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法官联系,法官会为你释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姓名: 李祥新
        时间: 2018-05-04 11:22:31
        标题: 枉法执行何时纠正
        内容: 1、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到睢阳区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提交了有关证据,并制作了《证据清单》:
        (1)经公证的《借款合同》([2015]商梁证经字第7号);
        (2)经公证的《委托书》([2015]商梁证民字第5号);
        (3)公证债权执行证书([2016]商梁证执字第8号);
        (4)房屋他项权证2份(商丘市房他证[2015]字第00073180号、[2015]字第00073181号);
        (5)借据;
        (6)网上银行转账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证据及材料原件均由审判长张国红审查、审判员赵伟复印后将复印件收入案卷。当时,办案人员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还需提交、补正哪些证据或材料。
        2、裁定不予执行。
        漫长的等待。2016年3月7日,立案42天后,案件承办人赵伟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睢阳区法院签收不予执行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403执280号)。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公正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执行裁定书中没有说明哪些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注明不服本裁定时的维权渠道和期限。
        3、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人依法向睢阳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403执280号),准予执行。得到的口头答复是:
        (1)商丘市天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未予公证;
        (2)出借款未直接打给借款人张国强,而是打给了张其勇。
        申请人对睢阳区法院上述理由逐一提出抗辩:
        抗辩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属于公证债权文书“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人认为:商丘市梁园公证处制发的(2015)商梁证经字第7号公证书“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与其对应的商丘市梁园公证处制发的(2016)商梁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并未涉及对担保债务的执行。上述2个公正债权文书不存在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抗辩2,出借款未直接打给借款人张国强而是打给了张其勇,不能认定是通过担保方实施的借贷活动。这是因为:(1)收款人张其勇是借款人张国强的委托人,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编号:商丘市梁园公证处(2015)商梁证民字第5号。委托事项5.代为接收相关款项。(2)出借人是按照《借款合同》第四条双方约定的账户和银行账号转款的。综上所述,足以认定出借人将出借款直接借给借款人张国强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公正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成为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
        睢阳区法院本应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要么撤销,要么维持。睢阳区法院力劝申请人进行诉讼,要申请人不要太较真,许诺可以缓交诉讼费,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拒出任何书面裁定。
        4、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016年3月22日,申请人向睢阳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连同案卷呈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复议,睢阳区法院执行局王局长表示同意,在王局长见证下,执行二庭庭长张国红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执行复议申请书》。然而,却是泥牛入海,至今未见任何音信。
        5、睢阳区法院歪曲事实
        艰难维权无果,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在网评法院栏目以《艰难维权路》为题披露了漫长而又艰难的维权路,释法析理,实事求是。请求睢阳区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一条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合议,并按照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执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若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维持原裁定,请具体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释明维持原裁定的事实与理由。若直接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也请求睢阳区法院告知申请人。
        意想不到的答复出现了:“您未向本院递交被执行人张国强委托收款人张其勇的委托书”,令人啼笑皆非。 
        (1)经公证的《委托书》([2015]商梁证民字第5号)编号、日期(2015年1月5日)在前,经公证的《借款合同》([2015]商梁证经字第7号)编号、日期(2015年1月7日)在后,符合常理。
        (2)若真如睢阳区法院所说“未递交”,那么委托书复印件是如何在卷的?当然,也不排除被某人移除销毁的可能。
        (3)如此关键的证据,又确实在申请人手中,却不提交,符合逻辑吗?申请人会如此弱智吗?
        睢阳区法院如此歪曲事实,枉法裁判,怎能使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和正义?如此执法,法律的尊严何在?!
        回复:     李祥新你好!你反映的案件,睢阳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祥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祥新将借款汇入案外人张其勇账户,张其勇出具借据并签字,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睢阳区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李祥新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强委托将此款汇入张其勇账户的委托书,但申请执行人李祥新在规定期限内没向睢阳区法院提供证据,该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豫1403执280号执行裁定书,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2015)商梁证经字第7号公证书不予执行。裁定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李祥新向睢阳区法院提供了委托书。李祥新称2016年3月22日向睢阳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该院至今没有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你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执行法官联系,法官会为你释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7日


        姓名: 张国仓
        时间: 2018-04-26 13:15:56
        标题: 恳请柘城法院执行路恢复执行我们的案子
        内容: 您好,法院领导,我是案件当事人张国仓,我们案件号是(2016)豫14民终1707号,经过2级法院判决。在法院调解下,我们同意说让被告人16年春节前给完30万,就不再追究,但是被告人一拖再拖,一直到7月份才强制给够30万。被告人违反调解协议在前,我们在16年年后就要求恢复执行,但是董晓厅长一直以“正在调解中”为由不给恢复执行。我们委托律师找董晓,但是董晓让我们律师重新立案,后来以“可以恢复执行”为由不再重新立案。一直到今年,董晓还一直在说“调解中”,案件已经拖了3年,恳请执行局领导恢复执行我们的案子。(被告人胡小辉、胡亚东都是汽车老板,家中有多辆大型汽车,不是没钱,前段时间还去湖南的事发地点找交警要手续,办理保险赔款,关于保险,在法院刚判决时我们律师都要求被告人尽快办理保险,用于赔偿受害者,但是被告人就是不去办理保险,现在他们认为案件已经结束,才又去办理保险,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有钱不愿意给,耍赖,恳请执行局领导主持公道。)
        回复:     张国仓你好!经了解,你反映的案件情况如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终结。如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与执行法官联系,法官会为你释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7日


        姓名:
        时间: 2014-05-26 01:41:15
        标题: 拖欠工资
        内容: 院长大人您好:我是一位建筑技术人员。2013年5月到12月为其梁园区康城花园5#楼老板任大发打工,至今仍拖欠半年的工资未予发放,拖欠工资2万多元,望院长大人主持公道
        回复: 如果您的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姓名: 朱某某
        时间: 2014-03-14 12:50:40
        标题: 请问
        内容: 今天又人打电话说有我一个传票,让我去法院如果不去后果自负。    我打电话问事隔女士接的点话,然后挂了
        回复:     近期,我市两级法院值班室不断接到市民电话反映,有人以法院工作人员名义,利用声讯电话对市民进行骚扰、诈骗。一是利用声讯电话,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让市民在某个时间到某法院领取传票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果逾期不领取,后果自负,联系电话为有关法院值班电话;二是以法院名义,给市民打电话进行诈骗,要求其将执行款汇至指定账户,并留有汇款联系手机号码;三是接声讯电话的群众一旦按键转入“人工服务”,接线人员便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市民输入身份证号或银行账号,借机诈骗钱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郑重声明:全市两级法院发放传票、安排开庭、送达判决(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等民事法律行为,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从未委托任何声讯台代为通知,提请市民增强防范意识,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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