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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发布时间:2022-12-07 10:36:22


        裁判要点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冬季,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郝某某、张某在某乡镇村东南村民承包的耕地上非法取土,使该处耕地遭到破坏。2018年6月经国土资源局鉴定,非法取土占用耕地9 278.07平方米(合13.917亩),耕地类型为一般耕地。郝某某、张某非法取土行为已造成该村9 278.07平方米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张某非法取土占用耕地回填土方复垦费用为252 389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家属缴纳复垦费用30 000元,被告人张某家属缴纳复垦费用30 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郝某某、张某共同承担土地复垦费用252 389元(已履行的60 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四、被告人郝某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媒体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郝某某、张某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3.917亩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郝某某、张某非法占用耕地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目前不能恢复原状,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二被告人承担土地复垦费用252 38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已缴纳60 000元,余款192 389元应由二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二被告人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第二款。

        案例注解

        一、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表现为违法土地管理法规,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其他用途的情况。“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该作其他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破坏,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或者短期内难以恢复原有功能等情形。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破坏耕地的有关数量标准予以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公益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

        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解释确定了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对被损坏的农用地恢复原状,进而实现尽快恢复土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判决的同时,判决被告对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与生态修复的双重功能。让被告人承担自己造成民事公益受损的恢复责任,不仅仅实现恢复耕地、草原、补种树木等司法效果,减轻刑事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还可以让被告人更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危害程度。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比较严重。此类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破坏。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该案中法院对于二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判处其二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通过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教育公众重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才能绿水青山永葆,美丽永恒。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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