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系建材供应商,经过与被告充分的协商,双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建设合同中载明的安阳市文昌大道段兴建小区,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售混凝土供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混凝土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但被告收到混凝土后并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从2020年开始向被告出售混凝土用于建设小区项目,到2021年被告共计使用3876298.8元混凝土,经双方对账,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778545.6元,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2097752.7元。
二、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对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作出,同时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向案件承办人反映,因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现在公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希望法官想办法帮助解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案件承办人了解上述的情况后,与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取得原告的理解和支持。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承诺还款,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也表示可以体谅被告,并提出可暂不申请财产保全。最终,在案件承办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分期还款计划,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亦消除了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三、典型意义
为较好的服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以来,结合上级法院和区委的工作精神,龙安法院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司法服务慧千企等活动,每名员额法官分包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的困难,针对企业反映的个案问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快速妥善处理,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下渡过难关。
2018年河南省高院制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保障中原更加出彩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2022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客观生产受阻,同时销售市场也需慢慢复苏,对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言基本账户资金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精准实施民事强制措施,促进受疫情影响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本院严格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明确要求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用足用尽和解、协商手段,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民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金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案件承办人通过与原被告积极沟通,最终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暂不对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缓解了企业困难,保障了企业的基本账户资金运营,并且形成了良性循环,企业困难暂缓后,及时履行义务完毕。运用和解、协商手段使原、被告双方实现双赢,是法院对尚有发展前景的负债涉诉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