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例故事:202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林州市东环路附近开设经营某足道品牌店,合同约定原告分四期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35万元,并且被告需在开业前向加盟店派遣店长并招聘首批技师15名及管理人员3名,招聘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1万元品牌使用费等费用,但是原告开设的加盟店在2021年10月份开业前及开业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派工作人员,致使加盟店经营状况不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尽快提供足疗技师以及合格店长,但被告未及时履行。原告在2022年2月26日书面催告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收到催告函后仍未履行义务。原告在2022年3月22日书面发函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终止合作,被告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了该解除通知函。综上,被告不具备相应资质,也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指导能力,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双方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该案件为知识产权案件,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矛盾裁判的原则,耐心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对于自身专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运用和解、协商手段缓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利于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