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原告安阳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案例故事:原告、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了某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供货,付款方式为货款按月结算或者货款达到100000元一次性结算,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龙安区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与被告约定供货,应被告要求使用原告方泵车输送货物,并由被告方负责人验收和确认货物数量和价款。其中2021年9月16日到2021年11月16日,供货共计979.56方,欠原告货款327 922元。2022年3月11日到2022年5月13日,供货共计700.2方,欠原告货款553 323.2元。2021年10月19日到2021年11月15日,欠原告泵车费128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案例价值:该案件涉及标的大,法官认真研判案情,了解到被告企业因一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通过耐心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运用和解、协商手段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原、被告实现双赢,从而更有利于企业之间长期合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