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0月,我院共新收行政案件113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76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3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下降44.6%,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与去年持平。
一、行政案件发生率及分布情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分布情况
涉及行政行为种类有行政处理12件,占15.79%,行政强制21件,占27.63%,行政处罚22件,占28.94%,行政协议6件,占7.89%,行政确认7件,占9.21%,行政登记4件,行政征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各1件,行政复议(共同被告)4件。
行政管理范围涵盖市政府、区政府、公安、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民政、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乡镇办。其中市政府(共同被告)4件,区政府(共同被告)5件,乡镇办41件,占53.95%,公安12件,占15.7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7件,占9.21%,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各3件,生态环境保护2件,民政、民政各1件。其中东风乡政府、区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等为共同被告的案件37件。
(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类17件,占47.22%,生态环境类8件,占22.22%,区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8件,占22.22%,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2件,区财政局申请执行1件。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24件占66.67%,裁定不准予执行的10件占27.78%,行政机关撤回申请2件。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今年1-10月审理的77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有69件,行政负责人出庭率为89.61%,其中正职出庭的11件。行政机关败诉的43件,败诉率为42.88%。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1-10月我院所审理的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系统的梳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
(一)事实不清。这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的事实没有查清;有的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不清或者不完整。如某公安机关在其出具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案件事实只叙述了一半,而使当事人以事实不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有: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请求不复核、不答复;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多项申请只认定一项;有的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等。
(三)超越职权。有的行政机关在不具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如在西南片区改造中,如某乡政府等六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限期搬离、拆除案涉房屋并给予安置补偿决定。
(四)其他还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执法程序不规范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等,这些问题增加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说明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法治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院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就进一步促进政府法治建设、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我们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行政。(1)增强正当程序意识。努力避免缺失、颠倒、滥用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发生,并注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使行政执法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也要实现程序正义。(2)增强合理行政意识。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公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积极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多种手段,通过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处理的适当性,增强执法结果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3)增强证据意识。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要认真、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方式和形式进行调查取证,注意证据的规范制作和妥善保存,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4)增强执法为民意识。要在执法过程中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和利益关切,坚决杜绝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二)着力加强相关业务制度建设。围绕近年来颁布、修改的《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检视本机关相关工作制度,例如,信息公开的受理申请登记制度是否已建立完善,并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关制度的立改废。
(三)继续加大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围绕程序和证据开展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重视培养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并重点学习证据的调查和举证的相关法律要求。依据《行政诉讼法》,围绕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新型问题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