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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7 18:02:54


            南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参与竞争管理人的机构为编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二、愿意参与竞争的机构可以到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王帅法官(联系电话:15939368258)处了解所要参与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

            三、竞争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竞争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本案的竞争: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竞争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提交至本院民二庭。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竞聘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二)竞争机构或破产管理人团队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三)竞争机构拟定的本案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六、申报期限截至日期:2019年4月1日下午6:00时,地点为南乐县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民二庭,联系人王帅。

            七、申报期限届满后,本院将根据《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从参与竞争的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监督电话:0393-6227948

            特此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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