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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司法公开】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2020年南乐县法院招聘编外书记员拟聘用人员公示 ·南乐县人民法院招聘编外书记员技能测试通知 ·南乐县人民法院招聘编外制书记员笔试成绩公布 ·南乐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每名人民陪审员2019年度参审数量上限的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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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为进一步普及禁毒知识,提高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在第35个“6·26世界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下午,南乐县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丽婷通报近三年南乐县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刑事审判庭庭长郭豪杰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政治部副主任陶源主持。 近年来,南乐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近三年,南乐县法院共审结毒品类案件14件21人,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9人。罪名分布比较广泛。贩卖、容留类犯罪仍是打击重中之重,零包贩卖毒品特点鲜明。 为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南乐县法院始终保持对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围绕毒品犯罪案件类型特点,特别是新型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难点问题,适时开展调研,密切与检察、公安、司法、社区等禁毒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为扩大宣传惩治毒品犯罪的成果,南乐县法院坚持专项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宣传节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深入公园、社区等方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向社会传递毒品犯罪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共同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
        ·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市县疫情防控要求,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2022年5月6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关闭期间,当事人和群众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邮寄、写信等方式,办理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将认真办理群众网上诉讼服务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2、提倡群众通过线上调处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3.本院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本院会通过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具体开庭时间、方式案件承办法官会主动与当事人联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影响参加诉讼的,可主动申请延期。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可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 4.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强制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邮寄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南湖路6号 立案材料、信访材料注明立案庭收 联系电话:6882456 邮编:457400 南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8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南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调解员工作情况通报 2021年以来,南乐县人民法院坚持围绕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目标,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形成“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全链条诉源化解机制,起到当事人双赢的社会效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6名“坐班”法院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收调解案件2228件,司法确认132件,平均办理时长7.38天,充分发挥调解人员参与诉源治理,最大程度实现多元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调解员 结案总数 成功 失败 调解成功率 1 师根景 579 299 280 51.60% 2 任留印 528 196 332 37.10% 3 时建法 428 145 283 33.90% 4 李玉才 350 99 251 28.30% 5 魏兵武 306 30 276 9.80% 6 左鸿章 37 9 28 24.30% 总数 2228 778 1450 34.90% 一、2021年特邀调解员工作绩效 二、调解员排名情况 按照调解总量排名:调解员师根景排名一、调解员任留印排名第二、调解员时建法排名第三、调解员李玉才排名第四、调解员魏兵武排名第五、调解员左鸿章排名第六。 按照调解成功率排名:调解员师根景排名一、调解员任留印排名第二、调解员时建法排名第三、调解员李玉才排名第四、调解员左鸿章排名第五、调解员魏兵武排名第六。 对此,向师根景、任留印、时建法三位调解员提出通报表扬。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促进调解工作多方联动 畅通与工会、妇联、行政机关、公证机构、行业协会等对接渠道,加强数据协同共享,指派专人开展联络工作。根据纠纷类型,在诉讼服务中心按需建立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银行保险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推广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建立以调解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不断健全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 (二)推动诉调对接实质化 及时做好调解指导,强化诉调统筹衔接,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依法办理;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固定无争议事实,及时转交速裁团队办理。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人民调解等线上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 (三)推进调解平台“三进”工作 主动融入县党委政法委建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在登记立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调解平台编“诉前调”号,通过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案件指派。基层解纷人员登录平台确认接受指派,并根据当事人意愿,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开展化解、调解工作。当事人经引导不同意化解、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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