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二手车”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但还存在不够规范之处,比如消费者难以准确获取车况、行驶距离、维修记录等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交易风险。近日,新密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购买“二手车”后发现系“事故车”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卖方赔偿违约金。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原告蔡某从被告孙某经营的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最终成交价21万余元。经双方协商,原告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分期支付购车款。原告支付首付款4.5万元后,向被告指定的银行以分期的方式支付剩余购车款17万余元,分期的手续费为1万余元,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商业险费用、车船税共计7009元和安装GPS等费用2300元。购车款全部支付完毕后,被告出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被告双方将该车辆进行了过户。2022年3月,原告因经济困难转让该车,受让方对该车进行了鉴定,原告得知鉴定结果后,才知道该车于2018年3月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共更换过74个配件,发动机、A柱、气囊皆遭受过严重损伤,车损达到30-35万,除此之外电子里程表也被篡改过,造成该车辆无法卖出。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新密法院。
庭审过程中查明,原告蔡某(乙方、买方)与被告孙某(甲方、卖方)于2021年1月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所卖车辆已作充分了解,甲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甲方二手车一辆。”2022年4月,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被告孙某对案涉车辆为一级损伤事故车辆并不明知,不存在主观上欺诈的故意。2022年7月河南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案涉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一级损伤事故车辆定义要求,属于事故车范畴。”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在购买车辆时仅知道案涉车辆左侧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并不知道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该情形会对原告是否购买案涉车辆产生重大影响,故对原告要求撤销《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被告孙某应向原告蔡某返还购车款21万余元,原告向被告返还案涉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作为二手车出卖方,理应了解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等情况和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其未充分了解车况即出售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综合考虑原告因购车支出所产生的贷款手续费等费用,结合原告已经使用车辆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