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小额诉讼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简易程序,但比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更简化,具有送达简便、排期缩短、庭审简化、一审终审的特点和“快立、快审、快判”的作用,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一、适用范围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案件。
2、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3)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5)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6)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单个案件被告在四人以上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
(6)涉外民事案件;
(7)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
(8)由交通事故、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团队负责审理的案件。
三、诉讼费
小额案件的诉讼费按照规定减半收取。
四、审理方式
(1)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2)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3)小额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
五、审理期限
小额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六、一审终审
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七、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八、程序转化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只是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